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作程序,择优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维修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维护学校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总务管理处是学校主管建设工程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共用房屋大(中)型维修项目的立项、地质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报建;负责各项工程招标、各类工程合同的管理;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负责各项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竣工资料归档;负责监督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第五条 成立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建设工程的校领导、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基建科负责同志组成(下称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根据校基建年度计划及具体工程项目,研究确定招标方案,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考察投标单位;负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监督建设工程合同或协议的履行。
第六条 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定承包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勘查、设计等服务;
(三)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监理服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或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在100万以下的,按以下方式发包:
(一)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800—1500平方米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万元的工程、合同单项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在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公开招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或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合同单项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主管建设工程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分管校长同意后实施,签订合同时会同校审计部门共同把关审核;
(三)不需在合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以上(一)、(二)款处理。
第八条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必须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除招标文件另行约定的以外,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总承包,严禁将工程直接发包。
第十条 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具体考察内容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单位基本情况,资金周转能力,技术管理人员水平及资格和工人素质情况;施工机械设备、参与投标单位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和项目班子的结构、技术及管理水平状况;以及已竣工的、在建的工程质量、履行合同(协议)及工期和现场管理情况、优惠条件和相关承诺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经考察审定合格的报名单位可以入围投标,发给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投标单位送达的投标书,在开标前一律严格密封,加盖应标单位的公章,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至规定的地点。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学校交纳工程总造价的1%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和相应的标书费。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和标书费作为招标管理费,不予退还;中途撤回的,其保证金及标书费归招标单位,作为招标工作的相关费用。招标管理费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一)学校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确定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或设置标底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或有标底招标发包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二)严禁任何人干预编制标底单位的工作,严禁将有关情况泄露给投标单位。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编制标底的程序是:我校对参加投标报名的企业资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单位在校基建科领取招标文件,按规定时间招标答疑后,由校审计监察室监督职能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标底编制标底。
(四)编制标底完毕后必须予以密封,并加盖编制标底单位的公章及造价师的印签,标底编制单位应对标底编制的准确性、保密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开标由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参加并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内评标会议在领带小组主持下采取评分法和评仪法进行。
(一)采取评分法。评标小组成员要严格依据评分细则,以及应标单位资质等级、银行信誉、资金周转能力、技术设备、职工队伍素质、维修服务、优惠条件等情况,认真评标打分,确定中标单位。
(二)采取评议法。由领导小组按照评标议标程序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议,如果有较大异议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安全生产岗位证明,对承建的工程项目现场安全负全责。监理单位受学校的委托,代表学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无特殊原因,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学校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实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校方派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依据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行使自己的职权,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签证的程序应按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校方工程代表的顺序依次签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代表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及校档案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总务管理处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时按量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承包人报送的竣工决算送校审计部门,经审计决算后方可付余款。
第二十三条 对按期保质完成学校重点工程项目的基建管理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基建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都要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泄露标底或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程序。若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